毒樹果實理論
毒樹果實理論指的是調查過程中,透過非法手段的取得的證據,在訴訟審理的過程中將不能被採納,即使該證據足以扭轉裁判結果亦然。毒樹果實理論源於1920年美國的西爾沃索恩木材公司訴美國案(Silverthorne Lumber Co. v. U.S.),在該案中,聯邦特勤人員用非法手段取得西爾沃索恩的稅冊,意圖證明西爾沃索恩確有逃稅之嫌。毒樹果實理論可說是刑事訴訟法學上,關於衍生性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的判斷理論。毒樹果實理論為英美法學發展出的理論,歐陸法學汲取了理論精華,並將之稱為「證據排除法則的放射效力」。由於毒樹果實理論的發展,填補了證據排除法則在處理衍生證據上的不足之處。
核心內容
毒樹果實理論的核心內容在於:違法直接取得的證據為毒樹,基於該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第二次證據或衍生證據),則如同從毒樹長出來的毒果,亦不得使用。也就是第一取得的違法證據將會汙染基於此違法證據所合法取得的證據。
[編輯] 例外
毒樹果實理論目前為止,發展出三種例外:
1. 獨立來源(independent source)
2. 必然發現(inevitable discovery)
3. 稀釋原則(purged taint exce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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